渝 开 发(00051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标题:渝 开 发:《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渝 开 发(00051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版本 修订后版本
未分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新增条款(共 15条)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 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 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 布。
  第九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 关信息。公司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在说 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 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 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 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 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利用 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全程参加。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 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 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 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接受调研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核实。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 访,参照本条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 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 现异常的,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 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 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删除条款(共 1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修订条款(共 13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东利益和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东利益和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 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运用各种 方法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实现 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 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 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 2、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 情权等合法权益; 3、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 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
   
   
   
   
   
   
   
   
   
   
   
   
沟通成本; 4、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 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 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 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 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组织架 构及经营模式变化、召开股东大会 等;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 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 料; 7、邮寄资料; 8、现场参观;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9、路演; 10、公司网站。  
   
   
第七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指定巨潮资讯网及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 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 公告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 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 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也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各项工作。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 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 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 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 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 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 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责为: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协助董秘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 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 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及临时报告:协助董秘完成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 报告的编制,负责印刷、寄送工作; 3、筹备会议:协助董秘筹备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上 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 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 系; 5、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 的信息发布,及时将有关公司信息情 况报送董秘,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 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出现重大事件时,协助董秘组织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9、协助董秘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实施; 10、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 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 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 层参考;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 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 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 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 经营、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 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 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 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经营、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 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 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 披露的工作程序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 尺度,归口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布。 1、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 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 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一归 口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对外 宣传材料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后,才能对外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 访由董事会秘书答复。投资者电话咨 询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3、公司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 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 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 再发布。其他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 工作程序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 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 及机构、媒体调研等),统一归口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必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外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 由董事会秘书答复。 (三)公司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 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披露后再发布。公司官方网站和官方 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宣传,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执行重大信息 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4、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执行重 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 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公司 2007年 8月 17日制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除作上述内容修订外,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编号根据修订内容的增减做相应调整。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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