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集团: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交所债券业务自律处分

  1月3日晚间,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旭辉集团”)公告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交所债券业务自律处分。

旭辉集团: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交所债券业务自律处分

  公告显示,上交所决定对旭辉集团及时任董事长陈东彪,时任总经理林峰,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欣予以通报批评。旭辉集团在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未能按法定时间,即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是直至2023年6月30日才进行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陈东彪、林峰、杨欣提出异议理由。

  一是控股股东核数师追加审计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旭辉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旭辉控股”)的前任香港核数师由于外部事件,要求更多时间及额外程序来评估相关影响,延迟出具旭辉控股审计报告,致使发行人年度报告延后披露。

  二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相关影响。一方面,发行人在2023年4月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无法按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等,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另一方面,在旭辉控股前任香港核数师辞任的情况下,发行人在旭辉控股统一安排下及时改聘2022年度审计师,2022年年度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前期披露的业绩快报并无差异。

  针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年度报告是对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时间制定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及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安排,其与控股股东属于独立的责任主体,发行人的责任履行不应当依赖于控股股东的相关工作进展。控股股东统一安排及延迟刊发港股年报等行为不能成为发行人延迟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合理理由。

  二是发行人所称的披露业绩快报、风险提示公告等措施无法替代年度报告披露义务,不能据此减免违规责任

  三是经查明,发行人于2023年5月改聘审计机构,时间已晚于2022年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其所称已采取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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