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1北港 01 债券代码:149386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1北港01”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利率调整:根据《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年票面利率为 4.95%,在本期债券的第 3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2年票面利率为 3.1%。
2、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 债券持有人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债券持有人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 回售价格:100.00元/张(不含利息)。以 1张(当前面值 100.00元/张)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数量必须是 1张及其整数倍。
5、 回售登记期:2024年 1月 12日至 2024年 1月 18日
6、 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 3月 4日
卖出持有的“21北港 01”。截止至 2024年 1月 8日,“21北港 01”收盘价为 100.32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
8、 本次回售申报不可撤销。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年(2021年 3月 3日至 2024年 3月 2
日)票面年利率为 4.9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 3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 2年(2024年 3月 3日至 2026年 3月 2日)票面利率为 3.1%。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债
券代码进行回售申报。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 回售登记期:2024年 1月 12日至 2024年 1月 18日(仅限
交易日)。
3、 回售价格:面值 100元人民币。以 1张(当前面值 100.00元
/张)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数量必须是 1张及其整数倍。
4、 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5、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4年 3月 4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 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
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3月4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4.95%。每1手“21北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
记当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 12号北部湾航运中
心 18层
联系人:陈辉、陈波、李祖洪、李陈明
0771-5681615
传真:0771-5529856
2、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恩润
传真:010-6616059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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