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企降价热潮的开始,各地区车流量剧增,同时,车险理赔案件也在持续增长。当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险价值就体现出来了。下面我们就聊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什么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本保障不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那它的“第三者”到底是如何判定呢?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通过阅读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除车上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人。
驾驶员下列情形不属于“第三者”的情形:
1、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人赔偿。
2、驾驶员停车下车检测车辆时,车辆往前滑行致驾驶员受伤的,因驾驶员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故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不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与“第三者”可以相互转化吗?
由于驾驶人的特殊身份,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当驾驶人乘坐于驾驶室时,其与车上人员的身份发生竞合,此时的驾驶人既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又是“车上人员”。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能否发生转化,关键要看“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以后,其“车下人员”的身份是否仍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等特殊身份发生身份竞合,若无身份竞合,则“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成功转化,若存在身份竞合,则“车上人员”只是转化为“车下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驾驶员未将投保车辆拉手刹而空挡状态停驻,证实驾驶员存在不当操作车辆行为,所以不属于第三人。
上述关于三者险中何为“第三人”您了解了么,小编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大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入三者险,充足的保障可以防止我们的生活被改变。用确定的、较小的费用,来代替不确定的、较大的损失,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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