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3008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原标题:金现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九)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九)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情形或者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备案登记,并核实备案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获取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责任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山东证监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一: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日期: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金现代 公司代码:30083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名 称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 方式 参与部门、 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 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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