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其中,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监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1、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报告,并监督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应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一至两个工作日召开。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第117条、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因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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