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吴城01 (184460): 2022年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2吴城01 : 2022年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简称:22吴城 01 债券代码:184460

2022年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

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年 6月 28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 7月 1日(原付息日 2024年 6月 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2022年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年 7月 1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6月 29日至 2024年 6月 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22年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22吴城 01

3、债券代码:184460

4、发行人: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8.9亿元。

6、债券期限:7年,同时附第 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4.2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2年 6月 29日至 2029年 6月 28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2年 6月 29日至 2027年 6月 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3年至 2029年每年的 6月 2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年至 2027年每年的 6月 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 6月 29日至 2024年 6月 28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2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2.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 6月 2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 7月 1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 1188号总部自由港 A幢 22-23楼 联系人:习小明

联系电话:0572-2777917

2、债权代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5号楼 19楼

联系人:祝文博

联系电话:0571-8790235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68606405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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