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玖富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近日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小张这次是为爱人咨询借贷案件的,他爱人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过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同时,小张给我发来一份相似P2P平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传统民间借贷,债权人(出借人)将钱直接给到债务人(借款人),债权关系清晰明了,一旦债务人赖账违约,债权人基本上一告一准。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 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因此,出借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其次,如果出借人一定要起诉,可以向平台索取债权明细、出借合同和银行存管账户资金流水,以此向法院直接起诉借款人。同时近年来,玖富等平台还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广大出借人一定要把握这次机会,尽快介入,才能有望早日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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