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30099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泰福泵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福泵业(30099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福泵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3年11月 1日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1月1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9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9),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日14:30时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号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宜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名,代表公司股份 46,77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96%,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26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候选人、监事及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陈宜文:同意46,779,900股。

(2)林慧:同意46,779,900股。

(3)吴培祥:同意46,779,900股。

(4)周文斌:同意46,779,900股。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顾伟驷:同意46,779,900股。

(2)高江伟:同意46,779,900股。

(3)滕盼盼:同意46,779,900股。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林宏伟:同意46,779,900股。

(2)林聪:同意46,779,900股。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柯 琤



负责人:颜华荣 张依航



年 月 日


文章声明:以上内容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互联网收集整理内容,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管理员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