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0.3万元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18号,胡峻(时任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简称:兴民保险),其对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胡峻(时任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0.3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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