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大同分行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同金管罚决字〔2024〕2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分行及时任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景利清(简称:工商银行),其未制作并向投保人出示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建立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分行及景利清做出警告,并各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二)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三)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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