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 8月 2日,并同意以 25.65元/股的价格向 64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2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娄杭 叶晓平 梅亚宝
2023年 8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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