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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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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0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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