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30015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原标题:昌红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昌红科技(30015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3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都适用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以《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告知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了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见附件三),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于拒不签署承诺书的人员,公司应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姓名/ 名称 国籍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知情 日期 所属 单位 与上市 公司关 系 职务 关系人 关系 类型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 知悉内 幕信息 内容 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 登记 时间 登记人 股东 代码 联系 电话 通讯 地址 所属单 位类别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附件三: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企 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了解到涉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一、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 或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本单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保密义务期限:选择以下第( )项
a. 本人任期内及离职后两年(适用于公司工作人员)。

b. 获取上述信息始直至上述信息公布(适用于临时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六、本人(本单位)在保密义务期限内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承诺人:
(单位)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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